國民中小學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台國(二)字第098006975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台國(二)字第099004884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台國(二)字第099005946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臺國(二)字第1000078411號函修訂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落實弱勢低成就學生學習輔導,依本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實施要點辦理學習輔導事宜,特訂定本試辦計畫。 二、試辦期間:自九十八年五月起至一○○年十二月底止。試辦期滿,由本部檢討修訂之。 三、試辦規模:經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審慎評估,得以縣市為單位全面試辦,或鼓勵部份學校參與試辦(試辦學校以全校參與為原則),參與試辦學校優先核予攜手計畫補助經費。 四、實施流程: (一)初步篩選: 1.由各校各班級任老師或國語文、數學、英語、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等學習領域任課教師轉介學生或由家長為學生提出申請。 2.兼具以下初步篩選資格之各年級學生,均應由教師提出申請並加入攜手計畫學生名單以參加篩選測驗: (1)學習成就低落者:凡單一學科成績為該班級或年級後百分之三十五者,並由該學科授課教師認定學習成就低落需參與課餘時間進行補救教學者。(偏遠地區或特殊原因可專案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得放寬篩選範圍至後百分之四十,倘需再放寬篩選範圍,應專案報經本部同意。) (2)具有下列身分之ㄧ: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E.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G.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小學生。 3.國小一年級新生或因其他因素而未參與篩選測驗者,如欲直接入班輔導,其學習成就低落之認定標準如下: (1)該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符合前項之篩選資格者。 (2)入學編班測驗成績或前就讀學校(含畢業國小、轉出學校)所提供之評量結果與學習輔導檔案紀錄符合前項之篩選資格者。 4.本點第3項學生均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始得申請入班輔導並參加成長測驗;屬「因其他因素而未參與篩選測驗者」受輔比率不得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前置規劃與宣導 1.教育部於4月底前辦理全國網路評量計畫說明會。 2.各縣市應於5月底前辦理全縣(市)網路評量計畫說明會,並對各校承辦人員加強評量教育訓練及資格篩選事宜說明。 3.各校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負責規劃學習輔導相關事宜,並辦理全校說明會(或配合全校集會加強宣導),使全校教職員充分瞭解相關內容。 4.各校需在9月篩選測驗前,至本計畫網路評量系統(http://asaptbt.nutn.edu.tw)「學生管理系統」匯入通過初步篩選之學生名單資料。 (三)篩選測驗: 1.每年9月為全國篩選測驗實施時間。 2.測驗科目: (1)國語文電腦化適性化測驗(3-9年級) (2)國語文紙筆測驗(1-2年級) (3)數學電腦化適性化測驗(3-9年級) (4)數學紙筆測驗(1-2年級) (5)英文電腦化適性化測驗(3-9年級) (6)自然電腦化適性化測驗(7-9年級) 3.施測學生: (1)攜手計畫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學生名單,無論現行是否參加攜手計畫,皆需參加測驗,以利長期之追蹤輔導。 (2)符合初步篩選資格之學生名單。 4.國語文、數學、英文與自然之篩選標準為評量成績在全國常模後百分之三十五者即符合攜手計畫學習成就低落之標準。 (四)個案管理與追蹤: 1.凡學生任一科目達到需補救標準者,系統將由「學生管理系統」自動轉入之「學生個案管理」, (「國小一年級新生或因其他因素而未參與篩選測驗者」須由學校手動轉入),復由各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就教師總評意見及評量結果綜合研判決定安置型態,並於施測年度第四期開班規劃進行安置。安置型態可如下: (1)於正式課程時間兼顧個別化教學:由原任課教師依其需求,採取適切教學方式,並視需要進行補救教學。 (2)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以課後時間進行為原則,午休不實施,惟學校有特殊情形,專案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3)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經評估正式課程時間抽離實施效果較佳,確有必要抽離實施者,須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通過、家長同意且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4)學校可依篩選測驗結果符合受輔資格之學生人數申請隔年度補助經費。 (5)符合受輔資格且同意加入攜手計畫班之學生,需由家長填寫「入班同意書」。 2.凡進入「學生個案管理系統」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2月及6月之成長測驗,俾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情形;學校應建立學生個人學習輔導歷程檔案紀錄,做為長期輔導追蹤之參考依據。 3.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至少應持續輔導四期。其他受輔學生若具積極、消極與其他因素,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以結案,並至攜手計畫網站通報解除列管,惟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以利必要時長期追蹤。 (1)積極因素: A.學生家庭弱勢現況已獲改善。 B.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PR值50以上者。 C.學生已養成良好讀書習慣,主動表達回歸原班學習之意願。 D.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2)消極因素: A.受輔學生家長因工作或其他因素無法配合接送,經學校尋求志工協助,仍無法解決者。 B.學生在校成績無具體進步,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主動要求結案。 C.受輔學生行為偏差、輔導困難,需另行轉介其他輔導資源。 D.受輔學生缺乏學習動機、缺席情形嚴重,經評估屬於學生個人因素,且輔導仍無改善者。 (3)其他因素:中輟、死亡……等其他因素。 4.系統提醒結案之條件 (1)個案名單中學生連續兩次成績超過PR50 (2)個案名單內學生未參與篩選測驗或連續兩次未參與成長追蹤測驗 (3)個案名單內學生篩選測驗在PR35以上 (4)國小六年級學期結束後,未異動轉銜至國中學生 上述學生,系統會自動提醒學校是否需將學生結案,提醒學校需將學生異動轉銜至國中。 5.如學生符合結案條件,攜手計畫承辦老師可從學生管理系統(http://asap.moe.gov.tw/studb/user.php)將學生結案。 (五)學習輔導: 1.教學人員、編班人數與方式以及授課領域、年級、時間與節數,應依本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攜手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 2.補救教學教師應就學生起點行為進行學習診斷,設定適合學生需求之個別化學習目標,並依學生能力進行分組教學,提供個別化之學習輔導。 3.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教育),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並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若有視、聽障學生輔導需求,應以縣市整體規劃或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得酌減至二人。 (六)異動轉銜: 1.施測評量結果及學習輔導檔案紀錄,應比照學生輔導紀錄,妥善予以保存,若學生轉學或升國中時,應於系統辦理資料異動轉銜。 2.國中3年級學年結束後,系統自動將學生以畢業方式結案。 3.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四期,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